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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8年7月28日与开发商签定认购协议,购房价546085元,并交定金2万元。2009年3月,本人与开发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于同年的3月份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于2009年3月16日前交付首期款96085元,本人于2009年3月15日通过公积金支付81800元,2009年4月17日转账支付14285元,后又因变更按揭金额,本人于2009年5月22日再转账支付30000元,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处日期栏填上2009年5月31日。截止至2009年5月22日本人共向开发商支付了首期款146085元,开发商在此期间一直无表示异议,每次收款后开具相应收据,并于2009年5月31日开具了全额发票,配合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本人于2009年6月1日提交相关资料办理银行手续,贷款于6月22日审批完毕。此时,由于当地房价上涨,开发商拒绝协助银行办理放贷款前的手续及资料,并口头通知本人存在违约,要求解除原买卖合同或补付房价或支付违约金等。请问:开发商的要求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本人应采取什么方式解决,急盼律师回复。

其他 2009-07-05 23: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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