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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一下,合同期满(08年签署的劳动合同),新合同扩大了劳动地点,是否属于合同变更,如因此不签合同,协商不一致,可否得到赔偿。 老合同: 1.公司规定员工工作地点在上海。 2.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有权利调整员工所属部门,岗位或工作地点。员工应积极配合及服从合理的调整。 新的合同内容中关于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的规定为: 1.公司规定员工工作地点在上海和江苏昆山市 2.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有权利调整员工所属部门,岗位或工作地点。员工应积极配合及服从合理的调整。 3.员工根据工作需要服从甲方出差安排。具体制度见甲方员工出差制度。 如按上述合同,工作地点扩大了,而且增加了出差的明确安排。但薪资不变,是否属于定立了新的合同。如双方协商不一致,是否可得到赔偿。 这还算是优于之前合同嘛。谢谢!

仲裁 2012-01-18 18: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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