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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忻州市人,大伯去世,村里大伯地大队不让继承我继承

其他 2021-04-22 20:49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您好!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相关法条: 根据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权。并且,不管他们是否再婚,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具体情况请您来电详细咨询或面谈,我将详细为您解答。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只是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对土地没有所有权。而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显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林地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一般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承包人死亡后发包单位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其中对于该条款的释义中规定,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 你好,请您详细说一下你的案件情况。
  • 第一顺序没有,第二顺位法定继承
  • 您好!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前提下,如果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去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继承遗产,应满足以上情形。
  • 有遗嘱吗,你是不符合法定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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