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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8年7月30日入职,于今年3月1日提出离职申请,公司领导于3月3日同意申请(公司规定需提前30日申请)。于3月31日移交工作,3月31日正常上班,于4月1日向公司提出离职手续审批表,我们公司挂钩考核办法中有一条是收取产权办理手续费,以实际到账为准,按30%奖励给经办人,按季度兑现发放。现如今公司表示不予发放此奖励给我,怎么办,合法吗?

其他 2021-04-10 11: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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