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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于2016年1月,合同期限为3年1个月。(1)、2016年10月中旬上级公司口头通知要求立即办理离职手续,本人按公司要求在2日内办理了工作交接后离开了公司,工资发放至我离职日,无任何经济补偿,且至今未收到离职证明;(2)、单位未变更本人为负责人的当地工商营业执照。2017年4月12日,公司原同事无意中告知还在使用我为负责人的营业执照,并未在我离职时及时进行变更。我于当日微信公司法人,被告知会立即更换,但至今仍未更换。

其他 2017-04-29 09: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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