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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简称甲,某企业简称乙。起因是甲是某石油加油站的负责人,本人又有油罐车一台,因业务关系甲从本站买油而后加价再售油给乙企业,因甲单位凭用户加油小票和加油用户单位开具的加油证明,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在加油站加油的有企业、有个体,企业要发票,而个人不要发票,甲利用负责人的便利条件,把个人开出的加油小票留存抵顶乙企业的加油数量开具专用票,甲单位根本不知情,就凭用油单位开的用油证明,开具了专用票。此外,甲还从外地现金买油卖给乙企业,由甲方现金付款,并由售油方开具发票交甲再转给乙方企业,作为企业进项税抵扣凭证,甲方把运费和加价款和在一起,通过上述的甲方便利条件,由甲方石油公司出具专用发票给乙企业,用于抵扣税款。问题1.甲方无证经营是否构成偷税和虚开专用发票罪,金额如何确定?2.甲方石油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专用发票是否构成非法开具专用发票罪?3.外地某售油单位出售给甲,收取了现金,但专用发票却开具给乙企业,是否构成未按规定开具发票?4.乙企业是否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虽然付款总金额没变,但是,进油的数量却增加了,造成会计记账数量和保管入库数量不相符,多抵扣了进项税,如何处理?

刑事辩护 2012-03-15 12: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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