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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黄海银行通过信托通道向恒胜公司发放贷款,而后衡山银行副董事长王某与李某等人勾结,使用伪造的衡山银行印章在王某的办公室擅自以衡山银行名义与黄海银行签订资管计划下受益权转让合同。黄海银行一直坚持主张该合法有效且衡山银行应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和衡山银行承担损黄海银行损失75%的赔偿责任。王某后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刑事处罚。 问:1.王某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代表行为还是代理行为,为什么?        2. 王某签订的合同如果违反横山银行股东大会决议的话,是否有效,为什么?        3.王某私刻公章的行为对该合同效力是否产生影响,为什么?        4.横山银行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刑事辩护 2021-04-12 17: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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