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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一事业单位工作了25年以上,符合2003年12月10日实施的国务院有关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不得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的规定(国人部发【2003】61号)。但在2003年底的机构改革中,单位未按国务院的规定与我们签订聘用合同到退休,保留人事关系,而是叫我们签了《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致使我们失业至今。今年6月8日我们获得国人部发【2003】61号文件后向单位提出复岗申请,6月30日单位书面回复拒绝我们的请求,理由是无法律依据。据上所述咨询如下:1, 2003年签的《协议》可认定为无效吗? 2 ,如认定《协议》无效并根据今年6月我们的申请和单位的回复,我们申请仲裁今天有过时效吗? 3,我们申请仲裁应该是劳动还是人事关系为由? 4,《劳动法》第十八条可作为认定无效合同的法规依据吗?谢谢!

仲裁 2009-07-04 11: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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