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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3年一村委会在没有经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将本村的落叶松幼林转让给村民,转让的金额是按林业局的指导价上浮20%。由于没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一些村民代表坚决要收回落叶松幼林。由于在2003年村民已办理了转让合同和林权证。这样的合同能认定无效吗?

农林牧渔 2012-09-02 09: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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