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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今年30岁了,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的吴某。双方家里都同意了这门亲事,按照我们乡下的习俗,我们家给吴某家送去5000元作为订婚彩礼。双方家长在挑结婚的良辰吉日。但是一个月后,吴某就反悔了,不愿意结婚了。经几经劝告最终也挽回不了。哥哥想要回彩礼,因为5000元对于哥哥来说不是小数目。请问哥哥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离婚 2009-07-03 11:4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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