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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去年三月和公司签的用工合同.公司已于今日(提前一个月)向我书面送达了终止合同书.合同中写明每月工作160小时,可实际工作时间达240小时(有交班记录和同期一起工作的同事为物,人证)请问合同到期我和工司索要超时工资时可否按新劳动法计算我的日平均工资和按新法要求超时工资按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另外我于06年十月份进工司,到07年3月份工司才与我签合同.此间的5个月我可否按新法要求公司向我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合同于08年二月底到期)急切期盼专业人士给予回答,万分感谢!

其他 2008-01-25 12:4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你有权索要加班加点工资,加点工资按固定工资的150%,双休日月200%,法定节假日300% 2.劳动合同法是今年1月1日刚生效,对于你07年五个月用人单位没与你签合同,你不能索要双倍工资. 3.此外,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你还有权索要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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