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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没有这样一种说法:在一个单位满三年,合同到了,如果单位单方面不再续聘任员工,而员工是想继续再岗,员工是否可以提出经济赔偿? 那我在这单位的时间是从2004年8月1日----2009年7月31日为止,但是都是每年一签的. 单位现在不和我继约了,这样的情况下,从哪年开始可以赔偿?能获得几个月的年经济补偿金?

其他 2009-07-03 14: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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