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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男女双方结婚,没办证,办了酒席,结婚当晚女方拒绝发生关系,之后几天也是。男方给对方一年时间,一年后把事说破。过完年后女方独自外出打工,两人期间鲜花少联系,有过信息争吵的矛盾。五月男方提出分手,女方信息里说同意,但一年后,2012年1月,女方父亲把女送到男方家,要求继续婚姻,男方不同意,男方与女方父亲通话要求分手期间,女方父亲说过一句“好,反正小孩不愿意”,男女又方都不愿意接受这个婚姻,是父母顾及面子非要他们在一起。如今分手可以,女方准备起诉男方赔偿一年的青春损失费,能成立吗?没有结婚证也没有同居…

离婚 2017-02-13 05:3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法院不会支持青春损失费的。
  • 无需赔偿。
  • 1、首先,法律上没有所谓“青春损失费”的定义。其次,未婚及与对方同居且怀孕,这是女方自愿的,女方如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可能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或结果有充分的预知,最终的结果还是需要由女方自行承担的。也就是说,只要是发生性行为且未采取避孕措施是女方自愿,男方不必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再次,既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在无法共同生活,不存在“离婚”一说,只需要对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自行分开即可。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4、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9条、10条、11条
  • 相关法律已经作出明确的规定。
  • 法院不会支持青春损失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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