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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买了条PET的清洗流水线,厂家是台州的,我们是宁波的。一开始支付了30%的定金,尾款是到货安装调试后付清。厂家到了交货期,借口繁忙赶不出来,又延后了大概10天,再三催促下,终于设备可以交付了,但和原来说的不一样,要求我们把尾款先付了,他们才发货,不然不发货。因我公司急需设备生产,也答应了这个要求。货到后,机器装配出现问题,后厂家承认可能拿错了其中的一些支架,无法固定设备,后来全都用电焊焊死。厂家然后就回去了。后来我们在试机器,第2天就不能使用了,电话要求他们负责维修,电话中一直推脱忙,后来无奈,我们公司派人自己去了台州,在再三的要求下,他们派出了一名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后来维修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的设计缺陷,轴与轴直接无任何轴承等,就是铁与铁直接摩擦,造成机械咬死。厂家的人也就是把轴的缝隙开的大了点,但是这样的话也是会产生同样的故障。现在我们公司想要求退货,并要求他们赔偿停工期间的损失,不知道可不可行。另外需要通过什么途径进行?

产品质量 2015-11-07 10:37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事先知道你买的手机只是和你看上的手机外形一样而配置不一样,店家是不构成欺诈的,购买手机的票据如有须知载明退、换、维修可依次主张。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无理由退货权只存在于通过网络、电视等途径购买商品的情况。对于实体商店的消费,没有法定的无理由退化权,具体是否可以无理由退货,由消费才与商家在消费合同中作出约定。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 有法律问题或争议可持相关材料或致电13064797416详询杭州刘律师确定具体解决方案,有实际困难本律师可提供风险代理。
  • 你的要求合理,但是你要确定你的损失,另外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只能到台州起诉
  • 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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