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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初夕中午经海南陵水清水湾大道驱车到三亚凤凰机场接七十七岁老伴。突然听得嘭的一声,我在前靣路边仃车前后看看无损坏,以为石头撞车轮,担心冠心病老伴着急便开车去接人,回到车库很黑也未发现车损。直到春节白天才发现右叶子板有凹陷,方知发生事故。到现场己无事故车。心想自己修车吧。初七英州交警支队通知我去,看了监控录像方知我在行经美食街时,路边车突然驾驶员左前门突然打开,形成事故。我调出現场录像:对方车后两米处有禁停交通标志,此处路窄人多。另外开车门不观望,影响车后车辆人员通过一一两项违章,造成事故。我虽无逃逸动机,无违章行驶,未发现事故,但客观形成逃逸,我愿承担相应责任,但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九十二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海南交警总队维持原判,复议结论:我负全责。我不服,要求上诉,诉何处?谢谢。

诉讼 2021-04-28 20: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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