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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1月19日给人担保5万元,2007年1月19日到期,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贷款没有还,信用社没有通知过我代为还款的任何通知。信用社08 年11月27日在法院立案,法院09 年3月20日给我下了应诉通知书。请问我还有责任吗?

其他 2018-07-14 17:5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1)有固定收人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2)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你有连带责任。贷款未还清你一直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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