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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份在鞍山万熹购买商铺一套,合同上写着2018年5月交房 可是直至今年3月份也未交房,并在3月份时发了一份让我办理剩余贷款的通知书,在此未交房期间期间我去问过多次,但是都没有给我明确答复说何时能交房,并且万熹至今一直都没有开业!我将他们告到了铁东法院,对于逾期交房赔偿违约金的事情!但是发现他们的合同当时有个附件4说是对于逾期交房不赔偿违约金!之前的都写的是有赔偿费 附件4就是没有责任了!想问下律师针对这一份合同我应该怎么样做接下来的事情,是可以根据合同之前的条款让他们赔偿违约金还是直接退房比较合理?能退得了嘛

其他 2021-05-18 19: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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