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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0年10月份在呼和浩特市华侨新村买了一套房子,当时只签订了一个订购单,交房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在与银行贷款办理按揭贷款时签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我们手里没有购房买卖合同,订购单上约定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开发商支付首付款的30%,但同时退房,也就是说要违约金就退房子,请问这样的条款有效吗?还有2011年1月10日起,房子的契税由0.75%上涨到1.5%,物业维修基金由40/平米上涨到了90/平米,现在100平米的房子交房费用就上涨了1万多,我们购房的这些损失该由开发商承担吗?

其他 2011-07-03 15: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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