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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1年7月30日与开发商鉴定购房合同,并交45000.00元的首付款,2012年7月6日公积金贷款10万元,现已还款13个月,合同规定2012年7月30日交房,逾期交房按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一按日赔偿违约金,至今房子没有交付,开发商已违约,开发商说按揭的只按首付款计算,我认为开发商应按房款总额给付,我们虽然是贷款但是银行已经一次性付给开发商剩余房款,本人一年多已付给银行近5000.00元利息。请问这种情况应怎样赔偿。

其他 2013-08-04 15: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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