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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女)生前留有一套房产。生前,在1951年将房产立一项分单协议,由老人丈夫的前妻的儿子养老送终,并养老腾宅。但前妻的儿子始终未与老人在一起生活,没有尽到赡养送终的义务,既没有养老,且于1989年死亡,其妻1991年死亡。 老人没有亲生儿子,只有两个女儿,1986年将户口迁到天津二女儿家,由两个女儿将老人养老送终。老人于2005年去世,将房产证交给两个女儿。 现在房产发生的纠纷,请教律师:1、房产权应归谁所有?应该由谁来继承?2、前妻的儿子有两个女儿,他们并没有赡养老人,他们是否有继承权?3、原来由前妻的儿子的与老人定下的养老腾宅的分单还是否有效?

离婚 2012-01-31 00: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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