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去年底,我行走到西塔附近时,被**美容院工作人员以正在搞优惠活动为由,拉进去做免费足疗,做理疗时,他们劝说我在他们那里做理疗,使用各种手段,直把我搞得晕头转向,最后用他们硬塞到我手里的笔签了字,交了2180元预付款。他们使用的手段之一,是赠送高价赠品。他们说,你看你在我们这里只交了2000多元钱,我们就送你1800多元的东西,你看多合算,还说这些赠品是高级的有很大理疗作用的东西。在他们给我开具的凭据上,写明赠品是“980元神灯 840元精油”。“精油”是“皇室御用精油”,在网上输入这几个字,查到这种精油价格为100元。而所谓“神灯”,只有包装盒上有一些英文,没有产品的生产厂家,没有产品说明书,可能还有质量问题,无法查到该产品的真实价格,其实这东西叫等离子球,是一种工艺品,网上类似产品的价格仅有几十元。这两样东西都是没有很大实用价值的东西。原来他们就是利用一般人的弱点,把价值不高的东西虚增八倍甚至十几倍,说成高价的高级赠品,引诱别人进入他们的圈套。我感到受到了愚弄和蒙骗。他们这种做法到底是不是诈骗?我能以有欺诈行为起诉这家美容院要求双倍赔偿吗?

其他 2012-02-03 15:3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广告法》第14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49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和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中华人民广告法》第14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49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和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大理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