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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今年23岁,小时候被遗弃后经一对好心人收养至今,随着逐渐长大因为在性格、生活习惯等一些方面的不和而导致无法再在一起生活下去,所以想解除我们之间的关系。因此我想咨询一下针对这个问题应该怎么处理呢?都需要哪些程序?还有关于这个遗弃后被收养这个关系属于一个什么样的关系?我不懂,可我父母说这不叫收养关系?恳求您的解答!谢谢!

离婚 2009-07-06 20: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以起诉。
  •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你和你父母之间就是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如果现在要解除,可以协商解除,也可以诉讼解除,但是对于没有生活来源有没有劳动能力的老人,你应该支付生活费。
  • 你好,解答如下: 因你叙述收养关系发生时的某些情形不是很清楚,但你们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一般认定为收养关系,其法律后果为: 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还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行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合法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产生养父母和养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的内容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产生特定的法律效力。收养关系的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法律上的变化。养子女成为养父母家庭成员,其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均适用父母与子女的规定,而养子女与生父母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收养的成立是养父母养子女亲属关系发生的惟一途径,合法收养关系对收养和被收养人间以及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一系列法律效力。因此,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手续,才能合法有效,才能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如何解除这样的关系,根据可参照收养法的下列规定: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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