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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将XX住宅楼卖于被告。此房为原告结婚前母亲出资购买,房照发证日期为1997年,房照登记为原告名下。共有人栏填的是贰。原告与被告是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被告采取欺骗方式说此房子给女儿,原告在此情况下与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当时是由房产部门人员在单位电脑所打印的,并且合同中没有提及买卖定金及付款时间,只写以6万元的交易价格卖给被告,此房款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市场价为18万左右),在签署本合同之日后买方没有给付卖方的房款。以6万元的价格做为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房产部门为其办理过转让手续本身就不符合正常房产交易相关规定。现在被告预将房子出卖,贴出此房出卖的纸。现在原告没有房子,只能租房子住,请问这个房子还能要回来吗?我要如何才能赢这场官司?

其他 2012-02-02 16: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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