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于2011年7月应聘到一家外企驻北京代表处,试用期结束后,我要求公司通过涉外就业机构办理劳动合同,公司一直拖着不办,到10月份公司就开始拖欠工资,年初我提出辞职。要求代表处支付拖欠工资并要求没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要求。代表处以外企代表处没经过涉外就业机构直接雇工应按雇佣关系为由不适用劳动法,拒绝双倍工资要求,我想问一下我与代表处属于啥关系,能否通过举证来说明是劳动关系?需要哪方面证据?

其他 2017-09-01 09:25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议携带资料找律师面谈。
  • 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如下: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六)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录音;
      (七)用人单位的自认;
  •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费的记录等也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1、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缴纳各项费的记录;

    3、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考勤记录;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2、4、5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 劳动仲裁专业,如果您不擅长法律知识,建议您委托专业律师协助维权,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详谈。
  • 可以办理,
  • 代表处是企业的驻外机构,代表企业做事,你们是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 你们双方不是劳动合同关系,是雇佣关系,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对方承担行政责任,即要求劳动部门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 要看具体情况。需要帮助来电详谈。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9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