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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我从村委会承包了当时户口在但人不在本地居住(刘某及妻子二人)的土地三亩并与村委会签订了30年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我有) ,并替刘某偿还了他欠生产队的欠债824.16元。至今以耕种13年并在这13年里上交了统筹款、农业税、提留款等应缴费用。2009年6月刘某回来上告到市农经总站要回属于他的三亩地并让我赔偿他的损失5700元,我想请教一下我在此次纠纷调结中该不该退给他的三亩地,该不该给他钱,如果把地给他他应赔偿我多少钱

仲裁 2009-07-08 10: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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