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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本人于2010年7月21日在工作发生的行车事故受伤,确认为工伤。工伤保险费由广西驰骋运势有限公司田东汽车总站代办投保,费用由本人出,现今除了住院医疗费外。对于其他费用为给予赔偿。为维护本人的合法利益,该如何进行理赔?

其他 2012-02-05 10: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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