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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男、66岁,发妻(乙方)死亡,甲乙双方三个男孩子,长子、次子已婚,三子近40岁未婚。甲乙双方拥有A、\B房屋:A房屋土墙一间,面积约60平方米。B房屋三间,面积约80平方米。A、\B房屋未分配。 甲方1994年与丙方再婚距今18年。 B房屋2009年承建商改建归还二间门市二套住房,现由长子、次子居住。改建B房屋长子、次子付出3万,三子付出2000元由甲方代付。 A房屋2011年另一承建商改建,归还一间门市一套住房,需要补承建商6万元(在建)。 矛盾事由: 甲方、丙方要把A房屋承建商改建归还一间门市一套住房归丙方孩子所有。甲方三长子、次子不同意。 甲方、丙方理由是:(房屋产权分配) B房屋2009年承建商改建归还二间门市二套住房,现由长子、次子居住,同时要提供房屋三子居住。丙方孩子须然未改姓过户,同意原意承担6万补贴款,平时甲方、丙方生活费,医疗费丙方孩子都在按不同程度支付,因此要把A房屋承建商改建归还一间门市一套住房归丙方孩子所有。甲方、丙方生病死亡费用由三个孩子承担(除甲方三子)。 甲方长子、次子不同意理由是: 1、 A、\B房屋未分配,再婚但是甲方乙方财产,无论是否改建,均属甲乙双方三个孩子所有。 2、 甲方1994年与丙方距今18年,但丙方与甲方再婚时,丙方丙方孩子已是成年人,没有跟随丙方到甲方,没有一起生产生活,须然平时付出,属于瞻养是应尽之责。 3、 甲方三孩子平时都在按不同程度支付现金,丙方也在享受。 4、 甲方长子、次子意愿A房屋改建需要补6万元给承建商,A房屋供甲方、丙方居住,同时意愿承担甲方、丙方一切生活费、生病死亡费用,包含弟弟。 请问居委会应该如何调解。

离婚 2012-02-04 18: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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