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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从2005年6月到用人单位上班 2005年12月公司才正式与员工签订了合同(劳务派遣的合同 一年一签的)在此之前用人单位不曾与任何员工签过正式合同(都是临时合同 白皮的) 合同是到2010年4月1日才到期 但现在用人单位因公司内部调整把我辞退 让我到派遣公司办手续 请问 1.用人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我应该得到怎样的经济补偿 2.从2005年6月到12月这期间是否都算作试工期呢 这样合理吗

仲裁 2009-07-07 22: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利用“派遣公司”规避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建议当面咨询。
  • 单位存在问题,建议你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及时申请劳动仲裁。
  • 2005年6月您是否是作为被派遣劳动者到用人单位上班的呢?您提到2005年12月签合同,但是合同是劳务派遣合同,这个您没有交待清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期间算作正式用工,即使试用期也同于正式用工期,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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