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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她从95年开始同居,且一女孩现在15岁。她无工作,无经济来源,我的日常经济收入都交给她掌管。2000年我们购买了一处房产,以夫妻关系同居至今。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她的名字,买房时所有有效票据都用的是她的名字。现在我们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我决定放弃同居关系,这套房子属于我们的共同财产吗?我可以依法要回属于我的那一部分吗?还有在2005年时,我曾经想过分手,在其家人的胁迫和她的以死威逼下,我写过一个协议,如果分手我就是放弃全部房产,后来又一起生活至今。现在我的事业日渐下坡,家里的积蓄我什么都不清楚,他要我净身出户,我该怎么做才能够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离婚 2012-02-06 14: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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