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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住“系统房”。我因改建方案将使我家的北走廊仅剩不足1米的采光口,会对我家的采光通风和废气排放带来不利影响,危及我和家人的身心健康,提出书面建议;前年5月,与楼内13户邻居又联名递交了书面意见。改建商承认方案存在不足,但拒绝修改。我至今没签约,于去年六月起开始信访:针对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和小区的“旧住房综合改造”是否已获取《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提出异议。区房地局在对现场踏勘后签发了与实情不吻合的《信访答复书》。我向区府提出《信访复核申请》,区府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我不服,向市府提出复核申请,市府信访办在今年一月中旬认定区政府处置不当,要求区府重新处置。 此后,区府在3月做出“撤销信访复查不予受理”决定。4月15日做出信访答复:退回房管局“补充调查处理”。如今,改建已竣工,而信访人员对现场情况仍然模糊;改建商对存在问题继续诡辩。虽曾协调,仍无果;拖的迹象明显。在此情形下,我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是什么? 如诉讼,应以区政府还是房地局为被告?可否列为共同被告? 开 衡 2009年7月8日

行政诉讼 2009-07-08 12: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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