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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父亲,被告:儿子,在2003年,原告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在番禺区购置了一套房产,当时出于遗产税的考虑,就把房产归于被告名下代为持有,而当时被告只有9岁,没有任何经济收入。今年,原告决定,将房产变卖,并收了买家的首付款(但已被被告截留了30万元),现在正等待收取买家的银行按揭贷款;二个月前,被告就搬离与原告共同居住处,在外面租屋住,近期则故意制造矛盾,并说要断绝父子关系,且拒绝接听原告的电话,明显有独呑剩余房款的意图;原告作为该房产的出资购买人,为防止被告侵呑余款,现原告起诉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全部卖房款归原告所有,并申请诉前保全,冻结被告的所有银行账户。请问原告的做法是否恰当?这官司原告的胜诉机会有多大?是否有已判案例?还有哪些错漏之处需补充?是否还有更好的途径能保证原告收齐卖房款?(原告手中持有当时由原告代签的购房合同(原告作为监护人),交款收据)

其他 2021-07-09 17: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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