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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家住二楼,前期发生轻微漏水到一楼卫生间,后经过我自己重新打开地面重做防水(且已经做过闭水实验并验证为再次渗漏后重新回填并铺设瓷砖),最近楼下再次反映说有漏水现象,请问这种事情到底是谁的责任?我的房屋防水保修期是5年,我是2008年交的房,还未过保修期,我这种情况可以要求一楼告开发商质量问题吗?另外,我在装修的时候,就曾经告知过物业,发现一楼下水道位置有渗过水的痕迹,还曾要求物业公司通知一楼业主,但一楼业主当初并未理会。

仲裁 2012-02-08 04: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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