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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30日,1年合同到期后,公司和本人都没有提出续签,本人一直正常工作,公司按原合同一直交保险,但没有续签合同。现在公司要求补签合同(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请问:现在本人提出辞职的话可否要求2倍的工资补偿?可以要求几个月的?如果补签合同,等合同到期时,可否要求此2倍工资补偿?

仲裁 2012-02-09 11: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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