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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企业内部有股份销售,要求员工认购,但是必须写股权认购申请书,本人不知道如何写,有谁会写的吗?请帮个忙.

股权转让 2015-06-19 18: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章程属于公司内部自治性法律文件,对股东、董事会等具有约束力。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设定不同于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更加宽松或者更加苛刻的条款。你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条件显然比法律要苛刻,但符合《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授权性规定,本律师认为应属有效。
  • 有限公司增资,有的股东未认购新股,其所在公司的出资不变,股权比例下降。 公司增资涉及许多法律问题,建议聘请律师处理,在本律师在处理的大量增减资、股权转让,并购业务中发现股东在处理这类事务中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建议来本所详谈。
  •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按照行政职务级别增资一定要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为上述事实进行股份回购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即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因此很显然目前公司做法并不规范和妥当。
  • 只要有申请股权认购的意思表示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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