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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约定金纠纷,订购整体厨房被收取立约定金,要求继续签订销售合同多次被拒并被骂被殴,诉至法院受理,简易程序,证据确凿,被对方确认,法官询问双方都坚持原来意见,调解不成,法官做了总结后离去。书记员在原告坚持下才给看了庭审记录(打印件),当即发现记录中“定金”一律写作“订金”,立马提出疑问,书记员却训斥道:法院笔录允许同音字通用!并且法官询问被告已经确认自己亲笔写下“定金”的质证和被告确认预约合同都是自己亲写均漏记!笔录末尾写着休庭——询问何时通知再来,被书记员言辞呵斥还要来罗嗦什么?! 请问:民事简易程序休庭需要宣布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休庭期间双方可以提交新证据吗?休庭多久再开庭?

其他 2012-02-10 19: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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