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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8年9月8日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开雪佛兰小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时,一两轮摩托车与我相撞后又与路边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交警认为摩托车70%责任,本人30%责任,行人无责任。 我与摩托车方协商解决,无异议。 因行人不满意协商解决,将我与摩托车及双方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摩托车只有强险,我有强险及商业险(不计免赔)。 最终判决:赔偿行人52370.59元。双方交强险限额内各支付行人24657.26元。 问题:由于交强险赔付不够,法庭判决有一条:被告**(小车)在保险赔偿额外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916.65元,被告**(摩托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保险公司拒在商业险范围类赔付小车方916.65元,理由:法庭判决:被告**在保险赔偿额外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916.66元。因法庭判决,所以不予赔付。 请问这种理由是否合理,不合理那问题应该找法庭还是保险公司。因所涉金额不大,应该如何处理。值得打官司吗?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其他 2009-07-09 11:2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在交通事故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顺序遵循交强险先理赔,然后责任人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人赔偿后可依照商业险条款向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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