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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办理了生育保险,自然流产休假期间按病假处理扣工资,或者选择修公休假,多余天数按病假扣除工资20%,这样是否合理?

妇女儿童权益 2013-07-31 22:2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去劳动局投诉
  • 不合理,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仲裁委申请仲裁。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8年9月4日)中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8年9月4日)中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不合理,可向工会反映或者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 不合理,去劳动局投诉
  • 去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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