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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乙签订了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甲方于2008年2月3日至2009年2月3日承租于北京科技大学29栋306室两室一厅。现将其中一大室出租给乙。但在第十条 房屋退租中规定:甲乙双方均有权退租,但需在退租之前一个月告之对方。现在我和乙由于生活方式不合,要求乙退租,并宽限乙到一个半月内搬走。这样我是属于违约吗?

争议解决 2008-04-21 12: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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