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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未提前30日通知,企业支付的一个月的工资,与经济补偿金一同支付,这一个月的工资是否可以与经济补偿金一起适用免税政策,即,合计低于北京年平均工资的3倍以内部分可以免税。超过部分再计税?另,这一个月的工资金额的确定是以什么为基准,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还是解除前1个月的当月工资?盼望您的解答!~

其他 2012-02-15 11: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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