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在08年2月19日进入现在这个公司,当时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09年2月19日合同到期,续签了三年.劳动合同在这个月19日到期.今天,公司主管通知我终止劳动合同,并让我17日(星期五)结算工资并领取经济补偿金.这样并不符合劳动法提前三十日通知的规定,请问,我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吗?

仲裁 2012-02-14 16: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深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4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