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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财产公证的程序

其他 2008-04-21 16: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如果是婚前财产公证,必须双方亲自办理。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 具体咨询公证处.
  • 公证的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5、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办理公证程序 一、申请人向公证员口头或书面申请。 二、填写办理公证的申请。 三、公证员向申请人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四、委托办理公证须提供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涉及财产处分的公证事项,委托书须委托人居住地公证处公证。居住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外国的申请人,应提交经当地公证人或司法部认可的驻外机构、律师或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或证明委托书。居住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申请人的委托书须送经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认证,办理遗嘱、收养子女、赠与、委托书、声明书等与个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五、申请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交有关材料(详见“办理公证指南”)。 六、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真实、合法,符合《办证细则》有关规定的,决定出具公证书;不符合的,不予公证。 七、申请人应按规定缴交公证费。 八、发证后,公证处如果发现公证书有不当或错误的,应撤销公证书。
  • 问公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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