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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2012年2月5日通知员工要解散公司,此后便没有在上班,15日到公司领取一月份的工资和遣散费,但是公司却要我们个人承担2月份所有的社保费用月是该这样么,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纹的规定呢?

破产清算 2012-02-15 22: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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