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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启东吕四的农村宅基地怎么计算的

开发商违约 2021-09-28 13: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这里不知道,这里是上海法律咨询平台,宅基地计算不是法律问题,也没有统一标准。
  • 您好,根据当地的政策来 计算
  • 区位价+安置费+装修费+奖励金+人头费
  • 第三章建房用地标准和规划技术规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个人建房按不同的地区、户型和人口计算宅基地总面积。宅基地总面积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和屋前屋后占地面积。 建筑占地面积系指居室、灶间、卫生间、楼梯、阳台等占地面积;屋前屋后占地面积系指建筑占地面积以外的副业棚舍、晒场、沼气池、化粪池、围墙等占地面积。 建筑占地不得超过批准的面积标准;屋前、屋后占地面积不得擅自调整使用。 第二十五条建筑占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存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有围墙的住宅按围墙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宅基地面积;无围墙的住宅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宅基地面积。 第二十六条农村个人建房户可申请建房用地的人数按常住户口计算,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建房用地按两人计算。下列非常住户口人员,可计入用地人数: (一)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 (二)在城镇工作,但未分配住房的配偶; (三)要求与子女同住的居住他处的老人(同住子女以后不得与老人分户建房,老人户口不得重复计算建房用地人数或分摊给其他子女); (四)返回农村原籍定居的港、澳、台同胞; (五)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予计算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七条蔬菜区(包括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农村个人建房户的建房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四人以下户(含四人)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五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六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九十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六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粮棉区农村个人建房户的建房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四人以下户(含四人)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九十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五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六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六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农村集镇个人建房户用地以建筑占地面积为准。四人以下(含四人)建房户的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十四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四人以上建房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建筑占地面积。 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建房户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需原地翻建或按规划移地迁建住房的,应办理用地手续,并按前条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围垦不满五年的垦区,移民房屋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 围垦满五年的垦区,按粮棉区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经批准买房或建新房时保留原住房的宅基地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合并为一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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