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行人晚上横穿马路导致和二轮摩托车相撞,但行人身上并无伤,而摩托车驾驶员伤势严重(颅内出血,颅底骨折,锁骨骨折,肋骨骨折,肺部严重挫伤)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判机动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行人次要责任,交警唯一的理由就是说摩托车是在快速车道内所以负主要责任,行人横穿马路负次要责任,请问这样的事故认定出有没有出现偏袒行人?以常理推断如果摩托车驾驶员撞上行人,行人可能没有伤,根据驾驶员的伤势来看,如果直接撞上行人,行人肯定要比驾驶员伤重很多,而交警在摩托车驾驶员没有超速,没有闯红灯,没有酒驾的情况下做出如此荒唐的责任认定是否有时公理?

刑事辩护 2018-08-20 19:59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对责任认定书不服受到之日三日内申请复核,还可以在法院开庭时对这份认定书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质疑。
  • 对交警认定的事故书不服可以申请复核
  • 可以要复核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另外,对无证驾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对未取得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受害人有经济损失的,还要予以赔偿。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金华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6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