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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单位是2010年11月15日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10年11月15日至2013年11月14日,合同上写工作内容是“编辑部相关工作”工资是1100,而工资条中收入由“基本工资、考核工资、绩效、出勤等构成”,每月实际收入约3400元。单位在2011年4月30日要求我们重新签定劳动合同(转换了另一个公司名,但工作内容、地址都没改变),合同期为2011年5月1日到2013年11月14日,工作内容是“网站编辑”工资是3400,而工资条中收入由“基本工资、考核工资、绩效、餐费补贴、手机费补贴、交通费补贴、全勤奖等构成”,每月收入约3500元。现在单位要求我在2012年3月调到其他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完全改变,如果拒绝,我单位因此而解雇我,我可以要求赔偿吗?赔偿怎样计算,是按合同写的金额还是实际收入?我先后签了两份合同,不同的单位名,是否可连续计算工作时间要求赔偿?烦请细述,谢谢!

其他 2012-02-19 14: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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