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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屋在06年9月对外出租,租赁方和我协商好价格后,租赁方交了定金约好交房时间,在我房屋清理好后,在约定的时间租赁方不租了,造成我的房屋到07年10月才出租出去,按口头约定我不退还定金,租赁方要了多次我没有给他,现在他告我,请问我是否退还给他?

其他 2008-04-21 18: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若有书面合同,按书面合同解决。 2、若口头合同双方无异议,按口头合同解决。 3、若无书面合同对口头合同双方又有异议,则你应对合同内容的确定承担举证责任。
  • 根据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要式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据此,如果你们之间没有形成书面的定金约定,且对方不认可该款项为定金,你退还该款项的可能性较大.另外,就其与你约定租房而未租,因你们之间也没有书面的合同,你只能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以你的损失为限,但你需提供证据证明你的损失.由于对方现已起诉你,建议你在庭审中陈述该事实,以备将来主张权利时作为证据.
  • 按定金法则,给付定金方违约不得收回;收受方违约应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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