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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准备和朋友共同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我出资50万,并由我提供技术、产品以及负责后续的产品开发;朋友出资50万,暂不参与公司管理;由于我提供的技术为非专利技术,因此无法评估作价,在咨询相关注册公司后,我决定先注册成立公司,双方以现金出资额计算,各占50%,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等公司注册成立后,由对方无偿转让15%的股份给我,办理公司股权变更,这样,公司的股份构成为我方现金出资占35%,技术股份30%,对方现金出资占35%,公司注册资本仍为100万。我想咨询您,这样办理是否符合公司法?按此方式,我持有技术股份30%是否在法律上与现金股份享有同等权益?另外,我是否可以要求该技术股份在双方追加投资时不被稀释,所稀释部分为其他70%部分,这样是否合法?感谢您的帮助!

公司成立 2012-02-20 10:1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只要双方同意即可。
  • 你好!不可以,你的非专利技术须经评估作价,且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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