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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由于违反了单位<员工手册>(新08年颁布实行)之规定,单位决定给我除名,我的问题是在新与旧<员工手册>更期间,本人被单位外借,根本不知晓此事,而且<员工手册>之规定每个员工必须拿到<员工手册>本之后,认读并签名才可认为有效执行,而我偏偏在外也没有什么签名,也就是说这新<员工手册>对我来讲是毫无意义的.我认为这样对我的处罚有失公允的,我是不服的.新与旧<员工手册>有了原则改动,就是我犯错误的一种,最大的区别就是曾经犯同样的错误的处罚是拿一年基本生活费,犯错人还在原岗位工作.律师我想请问一下:单位的做法是不是张冠李戴眉毛胡子一把抓,使我们弱者群体大大吃亏.希望律师能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谢谢!

其他 2012-02-21 20: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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