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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与**公司签订了**中学地下室玻璃钢风管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并附了首期款,工期为30天,我公司于2010年7月5日进场准备施工,但由于地下室有20公分厚的泥水,无法施工,知道8月4日,才在我方要求下收出一块干地方放我方从外面采购来的玻璃钢风管,我们8月5日下午在地下室放管子,8月5日晚上就被水淹,这样一直到9月1日前后,所有的管子基本被水泡变形,我方多次提出交涉,这种管子已没办法施工,但金英尔不理,一直追着我们安装,我们在无奈的情况下,勉强在9月10日安装完。8月9日金英尔公司在8月5日看过我方采购到现场的管子后付了第二笔款,现在施工完了,我方要求金英尔公司验收并付合同尾款,但他们以风管质量有问题拒付尾款,也不验收。我方在没办法的情况下于2011年12月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合同尾款。他们不但不支付尾款,还反诉我们,要我们承担风管改造的款,宝安区法院以合同约定我方负责玻璃钢风管施工质量为由,说我方在管子泡水后有告知对方的义务并停止施工,从而判令我方败诉,应付**公司风管改造款。请问这种判决合理吗?我方想上诉至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中院改判对方付我方合同尾款,可行吗?

诉讼 2012-02-21 22: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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