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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于2013年与对方签订宅基地买卖合同,转卖于同村人,合同约定先给付定金3.5万元,于抓阄前结清尾款6.5万元,合计十万元。因村里一直未放出宅基地,直到19年的时候才喊我们去抓阄,当时宅基地涨价了很多,对方不愿意补价,我们就不准备售卖了。尾款也未到手。现在对方阻挠我们盖房,也不接受赔付违约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的意见。一口咬定要付9.38万元。我方不肯,对方也不愿起诉。村里说到时候需收回的宅基地拍卖,拍卖所得给对方。这是否合理呢?

买卖合同 2021-09-20 12:5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合同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调整,则按标的物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出卖人逾期交付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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